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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家万红食品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14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608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1-12-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SZ-02-00157
产品名称:本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家万红食品商行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得胜和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家万红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茄子,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家万红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茄子2.5kg,共销售2.5kg,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茄子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芹菜的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茄子中的镉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定期开展农产品自查工作;2、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