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06 访问量:次 作者:程诗卉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020
- 发文机关:程诗卉
- 发布时间:2022-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SZ-01-00339
产品名称:饮用矿泉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栗山坝镇上湖村杉坡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饮用水,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共生产涉案饮用水20桶,共销售20桶,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饮用水的生产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饮用水的管道老化、设备老旧未及时更换。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将厂里所有的活性炭、石英砂、锰砂全部进行了更换;3、在过滤后的管道新增了紫外线管道灯;4、在洗桶及洗盖消毒水箱内每天加上二氧化氯消毒片,在原水处将水源封死并上锁,确保原水不受到污染;5、每天生产时无尘车间内开启所有额度风淋设施及紫外线灯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实施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4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104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