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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双凤山泉水厂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14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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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5881
产品名称:双凤山泉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双凤山泉水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胡家坡组2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双凤山泉水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饮用水,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醴陵市双凤山泉水厂共生产涉案饮用水200桶,共销售200桶,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饮用水的生产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厂家未按要求定期对入水管道进行消毒、清洗。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更换老化管道及老旧的灌装设备;2、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3、对已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实施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30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