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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王坊联新食品百货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4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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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SC-01-01505
产品名称:萝卜干腊肉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王坊联新食品百货商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联盟村新店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王坊联新食品百货商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萝卜干腊肉,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王坊联新食品百货商店共购进该批次萝卜干腊肉2kg,10月22日抽样2Kg,未销售至消费市场,无库存、无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来自生产环节,生产企业为延长保质期使用防腐剂而导致。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整改情况:1、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履行索票索证义务,进货时索要相关资质。2、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货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并进行整改。涉案产品的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