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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4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2-1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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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5873
产品名称:香瓜子(山核桃味)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中小企业产业园)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香瓜子,无库存,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该公司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检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生产该批次香瓜子25kg,全部售出,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香瓜子的生产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售出后顾客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工人操作不当导致添加剂糖精过量。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2、开展员工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主动将产品送检。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实施召回措施,积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二)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9500元,合计1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