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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碧峰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51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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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6146
产品名称:饮用山泉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碧峰山泉纯净水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万家老屋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碧峰山泉纯净水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水,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碧峰山泉纯净水厂于2021年10月29日共生产该批次饮用水100桶,共销售100桶,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该批次饮用水的生产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设备消毒不彻底。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对灌装设备全面进行消毒处理;3、对所有管道进行了一次全面消毒;4、对制水设备、滤芯进行一次全面清洗;5、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积极进行整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3元,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093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