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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微笑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7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2-2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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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8290
产品名称:冰糖姜(水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微笑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财源塔社区蔚蓝国际小区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家乐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飞机坪组36号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微笑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冰糖姜,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微笑超市购进该批次冰糖姜7件,共70kg,共销售70kg,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冰糖姜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来自生产环节。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