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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可百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9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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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8787
产品名称:会真山 优质山泉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可百源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美田组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可百源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桶装水,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共生产上述桶装水30桶,货值金额90元,获利60元。至2021年12月3日本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止,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生产时间与核查处置启动时间间隔较远,顾客购买后饮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桶装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水桶清洗消毒不到位。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3、加装清洗消毒设备,严格消毒;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6000元,合计6060。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