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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阳阳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1-J38789NOA2021-J38790

产品名称:蜂味姜(水果制品)5kg、蜂味姜(水果制品)3kg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阳阳食品加工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荆仙村飞机坪组2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阳阳食品加工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蜂味姜,执法人员责令该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上述2批次蜂味姜为该厂在同一姜池浸泡,只是包装日期、包装规格不同。该厂共生产上述2批次蜂味100kg,共销售100kg,全部售完,无库存。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但因上述2批次蜂味姜的生产日期与核查处置启动日期间隔较长,产品全部销往江西萍乡经销商经销商也已全部销售完毕,顾客为流动散户,无法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上述2批次蜂味姜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浸泡生姜时食品添加剂搅拌不均匀。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3、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9500元,共计97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