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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有明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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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107、SP202110106、YA21053784
产品名称:甘草姜(蜜饯类)(15KG)、甘草姜(蜜饯类)(20KG)、水果姜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有明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张家桥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5月10日、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将三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有明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有明食品厂共生产涉案甘草姜50kg,水果姜25kg。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这三批次姜的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浸泡生姜时食品添加剂搅拌不均匀。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2、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处罚款7500元,共计7650元,上缴国库。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