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欧阳建明食品商行经营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03-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1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10611647-S、4303210611650-S
产品名称:茄子、姜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铅(以Pb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欧阳建明食品商行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1号星海明筑2栋一层111-113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欧阳建明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和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经营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欧阳建明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茄子30Kg,姜20Kg。商行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茄子和姜的购进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召回涉案茄子和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茄子和姜的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土壤中镉含量和铅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确保无疏漏;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3、采购食品时把好进货关,坚决不销售无检测报告的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8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13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