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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经济开发区石子岭完全小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1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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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10925778-S
产品名称: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Cd计)项目
被抽样企业名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石子岭完全小学
被抽样企业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石子岭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经济开发区石子岭完全小学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姜,执法人员责令该食堂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经济开发区石子岭完全小学共购进涉案姜10kg供学校食堂使用,至调查日止已将涉案姜使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环节中,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土壤中铅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加强学校食堂组织领导和食品安全管理;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3、终止原供货商的供货,另寻食品安全更有保障的供货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数量少,货值低,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等,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