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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3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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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10451、AFSQB060277001C、AFSQB060274019C、AFSQB060274020C
产品名称:韭菜、原味瓜子、生姜、精品香蕉
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吡虫啉、吡虫啉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123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韭菜、原味瓜子、生姜、精品香蕉,执法人员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家多福生活超市共购进涉案韭菜3公斤,原味瓜子3.6公斤,生姜18公斤,精品香蕉225公斤,全部售出,无库存。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以上4批次商品的购进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韭菜、生姜、精品生姜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环节中,过度使用农药导致农残超标。原味瓜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中原材料供应端质量把关不严。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2、开展排查,进一步清理未索证索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4、加强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数量少,货值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等,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34.16元,处罚款8000元,共计8534.16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