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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4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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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10479、4303210611659-S
产品名称:茄子、小红椒
不合格项目:均为镉(以Cd计)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老屋组1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6月29日和2021年7月8日,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小红椒,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茄子3斤,小红椒2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该批次茄子、小红椒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久,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环节中,土壤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导致镉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4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5016.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