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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4-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54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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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10331、JDLL20210334
产品名称:青线椒、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庆贺路5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青线椒、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购进涉案青线椒10公斤,茄子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商家已发布召回公告,因以上2批次青线椒、茄子的购进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时间间隔较久,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未能实际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以上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来自种植环节,土壤被污染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2、对现有库存进行排查,进一步清理未索证索票的食用农产品;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4、加强员工培训,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数量少,货值低,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5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