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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4-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5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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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10485
产品名称:黄颡鱼
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老屋组1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于2021年6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黄颡鱼,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共购进涉案黄颡鱼3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该批次黄颡鱼的购进日期和启动核查处置的日期间隔较久,且顾客购买后均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与当事人自查,在销售期间,当事人并没有添加含有孔雀石绿的相关物质。该批次黄颡鱼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来自养殖环节,不是当事人在销售环节导致的。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落实进货查验,坚决不采购质量不明的食品。2、对购进的产品都要求附带检验报告与进货票据。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28元,罚款10000元,共计10038.28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