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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4-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02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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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20101305-S
产品名称:老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青云北路26号湘东商贸中心临街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有该批次老姜11.793公斤,执法人员将上述老姜全部扣押,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农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从长沙县黄兴镇永田蔬菜经营部购进该批次老姜13.5公斤。经核查该老姜抽样1.707公斤,由于老姜销售量不大,超市内台面有限,所以超市将剩余11.793公斤老姜下架放置在超市仓库,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对剩余老姜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扣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老姜不合格的原因是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1、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定期抽检制度;2、严格筛选供应商,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 3、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食品安全的培训;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的供货商为长沙县黄兴镇永田蔬菜经营部。2022年4月21日,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老姜,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整改,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11.793公斤;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