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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盛豪宴会中心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4-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09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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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20101523-S
产品名称:姜
不合格项目: 铅(以Pb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盛豪宴会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陶瓷谷国际会展中心南侧一、二层。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盛豪宴会中心,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盛豪宴会中心共购进生姜15.5斤,每斤生姜购进价格市5元,货款总计77.5元。至调查日止当事人上述批次的生姜食用完毕,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市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
1、对该酒店购进的农产品进行了加强管理,要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
2、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采购自长沙市海吉星市场农民手上,无法提供该农民的基本信息。溯源不清,无法移送。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