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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潘江文蔬菜店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1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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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20101539-S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潘江文蔬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农贸市场蔬菜区8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潘江文蔬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生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潘江文蔬菜店于2022年1月19日共购进涉案生姜8公斤,至2月21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商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发布召回公告,因该批次生姜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截止2月28日,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是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1、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严格筛选供应商,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严格把好关;3、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食品安全培训;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生姜购自醴陵市板杉镇古城村新建组的农民手中,2022年4月27日,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