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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29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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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2022-02-J220259
产品名称:米花糕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被抽样单位名称:湘潭市岳塘区洪兰兰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岳塘路188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嘉树镇豆田村湖岸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米花糕,执法人员责令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于2021年12月24日生产该批次米花糕10件,12袋/件,全部销售至湘潭地区,货值720元,厂内无库存。批发商转销至湘潭市岳塘区洪兰兰超市。醴陵市永强食品加工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联系经销商,但因收到报告时间为3月15日,和销售时间间隔较长,上述食品已全部零售完毕未能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包装过程中导致的菌落总数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流程; 3、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食品的绝对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9500元,合计罚没款962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