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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1-J36173

产品名称:水果姜片(水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娄底市好家联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娄星北路巨龙建材城四栋三单元302、402室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华彩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水果姜片。执法人员责令该生产厂家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湘醴味食品厂生产该批次水果姜50kg。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厂家已发布召回公告,但由于批次水果姜的生产时间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顾客购买后基本上食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发现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浸泡生姜时食品添加剂搅拌不均匀。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严格控制生产程序,改进工艺;2、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1年8月19日受到了本局行政处罚,文号分别是: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084号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52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3028106360);2、经营者丁武林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