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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彭胡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44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5-2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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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2-01-J770093
产品名称:纯正红糖(分装)
不合格项目:干燥失重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石峰区德乐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38号清石嘉苑1.2.3栋-149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彭胡子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枫林镇蒋家桥村下湾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2022-01-J770093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彭胡子食品有限公司。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红糖。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且于当日立案。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产品于2022年1月3日生产,从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原料红糖100斤,分装成227袋(规格:220克/袋),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至办结时止,有一位客户退回46包,该公司已销毁退回产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对产品干燥环节的品控管理不严。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原料和生产流程严格把关;4、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现责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1.7倍处罚款105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2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