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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城南农贸市场王爱国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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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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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城南农贸市场王爱国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20304598-S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城南农贸市场王爱国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城南市场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城南农贸市场王爱国摊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生姜,执法人员责令该摊位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王爱国每公斤7元的价格从醴陵市太一市场外围流动摊位购入4公斤生姜。购回后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但王爱国存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3、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0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