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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张妙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张妙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20304609-S

产品名称:泥鳅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张妙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城南市场

泥鳅产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4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张妙食品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泥鳅,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调查,2022年3月8日醴陵市季涛海鲜行以每公斤21元的价格从长沙市芙蓉区众星水产经营部购入37公斤泥鳅。购回后以每公斤2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从醴陵市季涛海鲜行购入泥鳅3公斤,购回后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泥鳅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泥鳅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养殖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但当事人存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清查商品,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