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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凤凰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凤凰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4303220304650-S

产品名称:五香榨菜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凤凰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左权路150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红日升榨菜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4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凤凰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五香榨菜,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22年2月22日醴陵市凤凰超市以每箱50元的价格从醴陵市胡建龙农产品商行黄沙市场店购入两箱(7kg/箱)五香榨菜。购回后以散装称重的形式对外销售的,每公斤销售价为9.96元。五香榨菜的139.44元,利润39.44元五香榨菜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五香榨菜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生产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存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3、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44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39.44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