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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大丰收食府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9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1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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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NO:4303220304629-S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大丰收食府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左权南路52号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书(No:4303220304629-S)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接收并签字确认,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日该店立即进行自查自纠整改,但由于进的数量少,且已经食用完,没有库存了。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大丰收食府购进的该批次老姜没有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单据、没有审查对方资质,没有建立购进验收记录。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经调查,2022年3月11日,醴陵市大丰收食府从醴陵太一市场一摊位,只知道摊主姓邓,购进5斤“老姜”,购进价格为5元/斤,作为餐馆配料食材使用,无法计算该批次老姜的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至检查日止已全部食用完,无库存,也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但醴陵市大丰收食府存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清查商品,今后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2、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