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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阳三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15 访问量: 作者:廖焕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2)第〔2-1-150〕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阳三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泉湖路77号(财富广场二楼)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阳三店从醴陵市刘青国火焙干椒店共购进了25Kg生姜,其中抽检了2.26kg,余下的22.74kg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无退货的情形。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姜;2、完善对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室的构建;3、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4、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是从醴陵市刘青国火焙干椒店购进,我局进一步对该生姜进行溯源,对醴陵市刘青国火焙干椒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是从湖南省汝城县镇马桥乡石泉村湾江组一农户处购进2022年6月,已将该线索移送至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