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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龙纪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1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0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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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03-J360514
产品名称:牛蛙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太一市场龙纪明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太一市场内摊位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龙纪明,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牛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4月14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从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海鲜水产批发市场的滕氏海鲜水产经营部进购了牛蛙30斤,已经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70元,获得利润45元。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牛蛙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养殖环节。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的供货商为长沙市芙蓉区滕氏海鲜水产经营部。2022年4月24日,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45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