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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李艳群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1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0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1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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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027
产品名称:老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029
产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太一农贸超市蔬菜区附7号李艳群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太一农贸超市蔬菜区附7号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李艳群,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老姜和韭菜。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4月14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上述批次的老姜和韭菜是当事人从醴陵市徐辉土产经营部采购的,当时一共采购了老姜10公斤、韭菜7.5公斤,已经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90元,获得利润35元。商家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该批次老姜和韭菜的购进日期与启动核查处置的时间间隔较长,老姜、韭菜属于生鲜蔬菜,无法长期保存,未能实施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老姜和韭菜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35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