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楚亭食品商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8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205007754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铅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楚亭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社区居委会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4日将编号为:(NO:2205007754)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生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9日,购进了3.5kg生姜放于店内销售,购进生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生姜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土壤中重金属超标,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生姜;2、完善入库流程,严格检查购进食品;3、增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进货查验,严把食品进货关;4、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适用说明》第九条。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007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