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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佳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8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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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XC22430523658700181
产品名称:香酥金薯片
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邵阳县大木山果大炮水果仓储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大木山上邦嘉园8号楼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湖南佳涵食品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枫林镇蒋家桥村大屋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XC22430523658700181的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湖南佳涵食品有限公司。启动核查处置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香酥金薯片。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且于当日立案。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产品于2022年2月21日生产,所用红薯原料是从当地村民家中收购。香酥金薯片规格是4.5Kg/件,共生产了50件,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至办结时止,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未做好出厂检验。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措施;2、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原料和生产流程严格把关;4、做好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销售。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25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