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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南中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南中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205010513

产品名称:姜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南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泉湖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已全部调配菜品使用完,执法人员责令该中学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南中学从醴陵市欧阳小春食品商行共购进了5Kg生姜,其中抽检了2.35Kg,余下的2.65Kg已全部使用完,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加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规范操作流程;2、加强对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票证等追根溯源和对质量检测报告查验核对识别;3、坚决杜绝采购没有检验合格证的农产品和其他食材4、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把进货关。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是从醴陵市欧阳小春食品商行购进,我局进一步对该姜进行溯源,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是从长沙县黄兴镇曾鑫蔬菜经营部购进。2022年8月,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