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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沩山镇粤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9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1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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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沩山镇粤客隆购物广场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梨子塘组128号
1、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325
产品名称:泥鳅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2、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324
产品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铅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6月1日将编号为:JDLL20220325、JDLL20220324的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案泥鳅、生姜,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购进生姜5公斤,泥鳅2.5公斤,均已销售完毕。生姜进价6元/公斤,泥鳅进价25元/公斤,放于店内销售。购进时未查验泥鳅和生姜的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泥鳅、生姜全部售完,无库存。商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泥鳅不合格的原因来自养殖环节、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泥鳅、生姜;2、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3、增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严格进货查验,严把食品进货关。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62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12.62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