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醴陵瓷城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J771933

产品名称:夏橙

不合格项目:丙溴磷、克百威、联笨菊酯

被抽样单位名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醴陵瓷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瓷城大道41号负一楼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醴陵瓷城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夏橙。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并立即向消费者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

 

三、产品控制情况

该批次夏橙是5月20日由总公司采购部在湖南赫正缘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了17公斤夏橙,共销售3.9公斤,合计销售金额38.92元,抽样带走7.6公斤,剩下5.5公斤当场已经下架。当事人已依法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公示期间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夏橙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种植环节引起的,非经营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夏橙的供货商为湖南赫正缘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我局已于2022年8月3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