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0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2-01-J772308

产品名称:牛蛙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车站路旺角东区集贸市场二楼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牛蛙,该批次牛蛙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购进该批次牛蛙共30公斤。商家于2022年7月1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2022年8月1日,无消费者联系超市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牛蛙不合格的原因来自养殖环节,因养殖环节使用了兽药,牛蛙未过休药期就流入市场销售,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且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牛蛙;2、严格落实超市内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牛蛙采购自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胜世水产经营部,我局已于2022年8月30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