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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田园生鲜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3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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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440
产品名称:红皮花生米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田园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新华联姜湾公馆3号公寓楼107号房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田园生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红皮花生米。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红皮花生米是从太一市场购进的,当时购进5kg,抽检4.388kg,剩余的0.612kg,当事人自己拿回家吃了。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红皮花生米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条件控制不当,导致黄曲霉毒素超标。
整改情况:1、严格筛选供应商。2、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储存食品。4、建立食品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口述进货是从太一市场商户购进的,但是在采购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索证索票义务,不能依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无法继续溯源。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抽检的红皮花生米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