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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一家水果步行街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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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406
产品名称:苹果蕉(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水果步行街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青云北路31号H区402门面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苹果蕉。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购进苹果蕉5公斤,其中3.646公斤用于抽检,剩余1.354公斤由于天气炎热,生意不好,产品滞销,导致苹果蕉表皮变黑,卖相不好,无法销售,已自行销毁,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苹果蕉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1、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2、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3、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4、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已查明该批次不合格苹果蕉是2022年5月30日从醴陵市老毛水果批发店购进。由于时间太久远,醴陵市老毛水果批发店未保留供货商资质,也未保留进货票据,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已对醴陵市老毛水果批发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1-30-36号)。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