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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天爱食品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419

产品名称:大红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天爱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岸村上塘组17号01室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大红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6月30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大红椒是当事人从醴陵市清艳食品蔬菜配送中心购进的,总共6斤。其中5.2斤用于抽样,剩余的大红椒当事人拿回家自己吃了,没有销售出去。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大红椒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来自种植环节,土壤受到污染。

整改情况:1、清查商品,今后将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2、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大红椒的供货商为醴陵市清艳食品蔬菜配送中心,由于醴陵市清艳食品蔬菜配送中心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保留进货票据,因此无法继续溯源,我局已对醴陵市清艳食品蔬菜配送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1-34-0012号)。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