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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0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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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20617552-S
产品名称:多彩花生(分装)(炒货食品与坚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庆贺路5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旺旺佳食杂商行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多彩花生,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抽检的这批多彩花生共购进5kg,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店里保留了相应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已张贴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通过排查,该批次多彩花生不合格的原因是在高温环境下存储不当所导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作出了如下整改:1.将不合格批次商品召回。2.对现有的库存进行排查,严格清理未索证索票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3、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供货商资质完善。对有条件的批发商,一定要索要检验报告。4.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完善进货制度。
五、案件溯源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多彩花生进货于长沙市雨花区继丰食品商行,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