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王仙镇阳阳食品商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5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520
产品名称:哈密瓜味(凉果类水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王仙镇阳阳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王仙社区建设路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好伙伴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三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哈密瓜味的凉果类水果制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通过微信从奕顺商行处175元购进一件(300袋),销售价格是1元每袋,所获1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仓库内无库存。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哈密瓜味的凉果类水果制品的原因来自企业生产时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超标,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2、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培训;3、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1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