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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第五中学食堂采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3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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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JDLL20220619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第五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南园街3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第五中学,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茄子,该批次茄子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校食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第五中学购进该批次茄子共88kg,全部用于当日食堂菜品制作。由于该批次茄子已在食堂全部被食用,因此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农户身份证。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一、停止采购该农户农产品,要求采购的产品必须有检测报告。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茄子采购自醴陵市黄甲村农户,我局已于2022年12月6日将该线索移送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