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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J775129

产品名称:冰醋姜(水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冰醋姜(水果制品),该批次冰醋姜(水果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分别购进该批次冰醋姜(水果制品)80包。商家于2022年10月8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2022年10月26日,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冰醋姜(水果制品)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生产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且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严格把控进货记录台账,索要生产方的相关资质,确保食品问题可有源头追溯。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冰醋姜(水果制品)均采购于醴陵市家乐食品厂,我局已对醴陵市家乐食品厂另案处理。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