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31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211208
产品名称:洗姜(生姜)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东区集贸市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农产品洗姜(生姜),上述批次农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共购进该批次洗姜(生姜)20公斤,其中1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下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商家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洗姜(生姜)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截至10月21日,无消费者联系商家退回商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农产品洗姜(生姜)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商家整改情况如下:一、对该店购进的农产品进行了加强管理,要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洗姜(生姜)采购于长沙市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我局已于2022年12月8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1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