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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211212

产品名称:朝天椒

检验报告编号:SP202211210

产品名称:红线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东区集贸市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9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农产品朝天椒、红线椒上述批次农产品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艳子蔬菜配送中心购进该批次朝天椒10公斤,全部用于抽样检验;购进该批次红线椒12公斤,其中1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2公斤因品质原因未销售,商家已自行销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农产品朝天椒、红线椒不合格的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经营环节导致商家整改情况如下:一、对该店购进的农产品进行了加强管理,要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只留存了供货商的名片和联系方式,未留存进货票据和索取供货商营业资质。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朝天椒、红线椒采购于长沙市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局已于2022年12月8日将该线索移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1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