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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32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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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211191
产品名称:豆干(长豆角)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倍硫磷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八号办公楼一层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瑞和新城店共购进豆干12斤,每斤购进价格是3.2元,货值19.2元。商家于9月16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实际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农作物生长期间喷洒了大量农药进行杀虫处理,在采摘期间未过农药残留期限,导致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
一、加强管理,要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
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豆干采购自长沙县黄兴镇王美兰蔬菜经营部,经营地址为长沙黄兴镇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A4区0433号。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调查,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本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