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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3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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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J774721
产品名称:凤王山泉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胡家坡38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胡家坡3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凤王山泉,执法人员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不合格批次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凤王山泉水厂共生产80桶,货值240元。至本局9月23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食品已销售完毕。厂家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经销商和消费者联系公司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凤王山泉不合格的原因是回收的旧桶子清洗消毒不彻底。
整改情况: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2、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强关键点控制;4、于2022年10月10日对该厂生产的凤王山泉送样检测,经检验合格。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08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