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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39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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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J774724
产品名称:尚清源饮用纯净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醴陵市滨河路31号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醴陵市茶山镇上湖村杉坡组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醴陵市玉林水业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检测报告同批次的不合格饮用水,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此批不合格桶装水共生产145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25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购买对象为流动散客,公示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实际召回为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过程中未对生产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制水水泵叶轮发生故障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情况:1、召回不合格产品;2、深入排查问题原因并立即整改,对整改后的产品及时送检,排除风险;3、加强生产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所得290元;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29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