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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家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42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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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J775129
产品名称:冰醋姜(水果制品)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左权路147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醴陵市家乐食品厂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飞机坪组3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醴陵市家乐食品厂,并对该食品厂进行核查。食品厂负责人介绍该批次的冰醋姜(水果制品)于8月底已全部销给醴陵市区经销商,执法人员要求其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并立即向经销商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家乐食品厂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2件冰醋姜(水果制品),每件5公斤,销售价为160元/件,全部销给醴陵市区经销商。在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厂家于2022年10月6日向醴陵市区经销商发布了召回公告,公示期间无经销商和消费者联系厂家退回产品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实际召回数量为0。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该批次冰醋姜(水果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超标的原因是醴陵市家乐食品厂的员工操作不当添加过量所导致的。
整改情况:1、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组织操作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向市区经销商发布召回公告;4、优化生产工艺,严格遵循法律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2022年10月31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家乐食品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2〕32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共计808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