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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田园生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02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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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2-01-J791391
产品名称:本地茄子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田园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新华联姜湾公馆3号公寓楼107号
二、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田园生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本地茄子。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本地茄子是从醴陵市天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7.5kg,进价2元/kg,销售价6元/kg,销售了1.5kg。10月20日抽检6kg。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9日启动召回,由于销售时为零散售出,时间较久,未留存购买者的联系方式,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该批次本地茄子不合格的原因是来自种植环节
整改情况:1、严格筛选供应商。2、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建立食品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口述进货是从醴陵市天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采购过程中查验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微信购货记录。通过对醴陵市天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询问,该公司销售的青辣椒是从长沙购进的,在采购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继续溯源。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0703号)。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本地茄子的销售者,而非种植者,不知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