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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老徐家鸭院子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031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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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221034916-S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b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醴陵市老徐家鸭院子餐馆
被抽样单位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荟萃滨江商业街2栋2-5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醴陵市老徐家鸭院子餐馆,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小米椒,该批次小米椒已使用完毕。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馆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并进行原因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醴陵市老徐家鸭院子餐馆购进该批次小米椒共6斤。已于2022年10月11日前全部使用完。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排查,不合格原因来自种植环节,非餐饮环节导致。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情况:1、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清查商品,3、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进货查验制度。4、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6、对采购的未经检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送检或自检。
五、溯源移送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供货商在采购时未记录该小米椒的来源,销售时也未按规定对小米椒进行检验,导致无法对不合格食品溯源。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